金融高管个人行为与机构声誉的紧密联系 不能只当作童言无忌 当银行行长继承家产
编号:27 分类:最新资讯 阅读: 时间:2024-04-21

近日,一段小男孩讲述自己梦想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视频中,小男孩称自己想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行长,因为他的爷爷和妈妈都是农业发展银行的高管,他要继承家产。

金融高管个人行为与机构声誉的紧密联系不能只当

网友热议

视频引发了网友热议。一部分网友认为,小男孩的言论值得监管部门关注,如果属实,他的父母和爷爷可能存在违纪行为。另一部分网友则认为,小男孩只是童言无忌,不必过度解读。

银行回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表示,已关注到此事,如若属实,肯定会依法处理。另据界面新闻报道,农发行总行确认无此情况,正在紧急排查所有分支机构。

专家观点

媒体人蒋理认为,如果视频内容属实,小男孩的言论折射出背后的家庭教育存在严重偏差。他指出,孩子的职业理想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实现,而不是靠父辈的荫庇。

警示意义

此事既涉及银行员工管理、社会公平问题,又关系到家庭对孩子的职业启蒙和理想教育。不宜只当成童言无忌,一笑了之。它警示我们,家庭教育尤为重要,应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奋斗和努力实现人生理想。

结语

小男孩的梦想引发舆论关注,反映出人们对银行系统用人公平公正的重视。同时,也提醒我们,家庭教育应积极引导孩子,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理想。


如何加强银行声誉风险防控

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高盈利能力以及银行盈利可能会有很多高成长性和风险管理问题消化,但经济形势较为复杂的环境中,当银行进入利润为导向的阶段,过程管理控制,不仅需要风险控制,还需要控制成本,银行花了比较有效的环境危机的必然选择。 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为导向,过程控制将意味着缺乏经营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银行贷款的传统核心业务是典型的基于风险的业务,该贷款将需要控制适当的控制丝毫每一个环节,可能会导致信用风险;即使有保证金欺诈的存款经营,假冒伪劣,点指出的错误等风险;认为中间业务的风险是非常低的,甚至有人认为中间业务几乎没有风险,但由于(放心保罗)最近的保险代理人,代理基金,金融服务已得到许多消费者的投诉或群体传统上卫冕的事件;银行的内部财务管理也有可能发生的合规风险。 特别是在大型银行系统,总部和分支管理基层的距离,一些银行为了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充分授权分支机构的积极性,使其难以实施过程控制管理或因疏忽,结果是一个基层组织违反当事件已经发生,甚至会带来更大的损失,整个银行的声誉和经济性。 银行日益严峻的形势要求行为风险管理的过程控制。 不同于传统的资产风险的行为风险日益渗透到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尤其是与日益庞大和复杂的银行监管体系日益强大和复杂,银行内部银行的资产规模和组织行为管理系统和恰当性和遵从性问题日益突出外部行为,银行月结单重外资持股大大提高,不反映在经常与履行职责的销售业绩所带来的风险的资产负债表,并进行银行服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性相关。 行为风险不能直接数字化模型的性能,需要控制银行的行为。 事实上,除了各种销售柜台或柜台不当,不仅不能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但很难,即使在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监控范围。 有些金融产品销售的产品特性或风险披露不充分,显著变化需要披露或法律协议后,销售未能及时披露,一些重要的合同缺乏完整的手续或遗漏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可能导致一个巨大的声誉风险甚至经济损失。 后银行面临引起不受控制的管理过程中的挑战,特别是发生高管学科,一个显著金额的非法贷款活动。 在大数据的时代,这个过程是比较透明的银行管理,与银行客户关系,透过电子媒体客户内部员工的关系可携带,如果缺乏一定立即通过网络在这些问题的管理方面的控制,纸张质量和快速等媒体,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广为传播,从而给银行的严峻挑战的声誉。 这不仅关注国内的银行监管机构,上市公司将涉及监管机构,特别是对海外上市或银行外有一个业务,同时也是有关监管部门外界关注,监督和惩罚,上市银行可能是一个直接结果银行股重挫,甚至引发群体性诉讼的股东。 这些例子都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节任职资格条件第七十八条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七十九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八十条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八十一条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或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第八十三条除不得存在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情形外,中资商业银行拟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三)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第八十五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八十六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二)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三)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四)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五)拟任风险总监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贷或风险管理相关工作6年以上;(六)拟任合规总监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经济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七)拟任总审计师、内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八)拟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九)拟任首席信息官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信息科技高级管理职务4年以上并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实际履行前述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当分别符合相应条件。 第八十七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三)拟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四)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五)拟任中资商业银行管理型支行行长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第八十八条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第八十九条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当增加4年。 第二节任职资格许可程序第九十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总行营业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一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二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提交,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本条第一款拟任职机构所在地未设银监分局的,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任职资格申请。 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九十三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由其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四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五条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九十六条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九十七条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任的职资格未获核准前,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任职资格审核的机关报告。 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中资商业银行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中资商业银行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一个人死后,银行有一笔存款家属不知道银行会怎么处理?

回答这个问题,我从网上找到了很多资料,主要参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第5号令)、中国银行储蓄存款长期不动户管理办法(试行)。 人民银行对于长期不动账户是这么规定: 简单来讲就是通知单位销户,然后如果单位不来办理就视同自愿销户,剩余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关于久悬未取账户有的银行规定直接不作为存款管理,作为营业外收入(应付款项科目),不给利息;有的银行则是作为存款管理,计算一定的利息。 但是上述文件并没有对个人账户进行明确规定。 目前人民币结算账户如果长期不动,银行约定俗成的称呼一般被称为长期不动户。 中国银行对于长期不动户的定义一般是两年内没有各项业务的账户。 如果是定期存款属于自动续期的,自动续期两次后,开始计算两年。 如果没有自动续期,则是存款到期后两年。 一般就是以两年为界。 长期不动户的取款非常严格,一般要到原开户行进行认真核对后方可取款。 当然如果本人去还可以,如果本人已经去世了,还需要拿着相应的法律文书,其中避免不了一些尴尬的证明文件。 如果里边的钱数非常少,连续两年余额不足10元,那么经业务主管授权,直接转为银行的营业外收入。 如果真的本人来取了,相关本息从收益中支付。 当然如果银行倒闭了,那就呵呵了。 中国银行对长期不动户定期进行资料备份,并对不动户动态进行变化审核、每月报表,严格监督管理,主要也是为了防止有人骗取提取有关账户。 然后,然后就没有下文了。 可以说,目前银行对于这些长期不动户的管理还是处于放任状态。 账户如果不是太小,有那么几万元,那么就永远放在那里。 资金仍然是以银行存款的名义放在那里。 等待银行倒闭了,按照存款保险制度的约定,受益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你知道有这笔存款并提出申请。 这可能就是最终的结果。 看到这个问题,估计很多网友都以为银行会侵吞了这笔钱,怎么说对银行有一定的误解。 对银行来说,存款人是否死亡银行一般情况下是不知道的,所以没有哪个银行敢随便侵吞客户的钱。 尽管大家对银行不怀好感,但是银行毕竟是一个商业银行,受银监会以及央行的共同监管,所以很多业务流程都是很规范的,就像类似这种存款人死亡后没人知道的存款,银行一般都会有自己的处理方式和流程。 如果死者的定期存款设定的是到期自动转存 存款设定到期自动转存之后,如果到期日没有取出钱,那存款本金跟利息就会自动计入下一个存款期,存款利率按照转存之日银行挂牌利率计算。 如果存钱金额比较大的,那这笔存款就会不断的反复转存,直到有人来认领。 当然如果存款金额比较小,而且是二类账户或者这个账户开通了短信服务费,那存款余额有可能因为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以及短信费额被扣完,余额被扣完之后,账户就会转成睡眠卡,然后时间久了之后就会自动注销。 如果死者的存款是活期或者定期没有设定到期自动转存。 活期就不用多说,而假如定期没有设定到期自动转存,那定期存款到期之后也会转成活期。 如果死者的银行活期账户长期没有交易,比如三年,那银行就会把死者的银行账户列为睡眠账户,成为睡眠账户之后,银行卡上的余额银行就可以以营业外收入,列入当期的收入。 当然这笔钱虽然银行列为营业外收入,但并不表示银行就吞了客户的钱,银行只是暂时拥有这笔钱的使用权,而不是归属权,万一哪一天死者的亲属知道有这笔钱,然后继承人来领取这笔钱,那银行就会以营业外支出把这笔钱提出来给死者的合法继承人。 如果银行知道存款人死亡。 首先如果存款人死亡之后,有相关的联系人可以联系上,那银行一般会主动联系存款人的家属,主要通知方式包括打电话或者邮寄信件到死者生前的住址。 当然在一些大的自然灾害过后,如果确认死者没有任何继承人,那这笔钱就会上交国库,而不是给银行。 人死后,在银行有一笔存款家属不知道,钱不会凭空消失,但出于对储户信息保密的原则,银行也不知道存款人是否在世,更不会主动去联系存款人家属来取这笔钱。 那这笔钱,银行会怎么处理呢? 储户存在银行的钱,储户离世后长时间没有发生交易,一定时间之后,这资金账户会被银行转为“休眠账户”,账户内的资金一般会被列为营业外收入,超过一定期限,会被银行计入“应付账款”,不再产生利息。 银行会利用储户的资金进行经营,直至有人凭借有效继承证明到银行支取。 银行会再将这笔钱转为“营业外支出“,付给继承人。 如果这笔钱一直没有继承人继承,这笔钱会一直放在银行,直至银行破产清算之后,才会得到相应处理。 如果是因为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存款人丧生,银行一般这样处理存款 以汶川大地震中死难者和失踪者的存款为例: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死亡的,在银行的存款归国家所有。 储户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存款归其所属单位所有。 在失踪死难者来说,虽然存款仍归他们所有,但是在超过法定期限后,他们的存款仍然没有继承人之类认领的,会被银行归为”沉睡存款“,成为”无主存款“,最终会被银行上缴国库,成为国有财产。 个人的一些看法 其实国外对于无主存款的处理,通常会将存款资金委托转入第三方公益机构,由他们去寻找资金的主任或者继承人,如果找到会将这部分资金转交给他们。 确定这笔存款无主无继承人后,会被用于公益事业。 个人认为,国家可以制定统一的无主存款管理办法,并成立相关的三方公益机构对这部分资金进行管理,一是可以通过各类途径寻找存款继承人,确定无法找到时,要么上缴国库,要么注入公益性基金用于公益事业,让这部分资金变得更有价值。 如果储户去世后,其家属或者遗产继承者并不了解有这么一笔银行存款的存在?也就不会去领取相应存款,那银行会怎么办呢?银行会如何处理这笔钱 很明显,银行会继续使用这笔钱获取不断的经营收益。 但这笔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所得并不会为银行所有,而是永远属于储户及其继承者的资产(直到有一天有人拿着存款凭证来领取为止)。 相信大家也应该注意到了,近年来常有一些老百姓拿着几十年前的存款单找相关银行进行兑付的。 说实话,有一些人历经沧桑后终于如愿以偿;而也有部分人通过查询原始凭证等方式后依旧无果而终。 对于后者来说,这确实是不幸的,因为经过数十年 社会 巨变后,一些当初的金融机构也同样是几度沉浮、面目全非了。 特别提示一下,常有朋友问我,家人去世后如何去银行领取其存款。 只要是知道银行卡和密码的就可以完成,哪怕是身份证被注销后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开具证明材料的方式完成取款手续。 银行为何不主动通知储户 对于银行来说,存款作为负债端资产,是储户主动自愿(也包括揽储拉存款的)存入银行的。 只要是储户不前来办理取款业务(自愿取款),银行没有理由通知别人?何况银行也并不了解该储户去世的消息(备注:理论上可以通过大数据实现,但事实上国内跨部门横向打通数据是最难的)。 也许有人就会说,那为何银行会对借款人去世后,依旧“穷追不放”直至找到其继承者还清一切欠款?没错,因为贷款属于银行的资产而非负债,大家应该也知道贷款比存款的手续要更加繁琐,而且包括抵押贷款等都需要担保人、紧急联系方式等备案。 如此一来,只要是贷款到期后无法及时还款,银行自然会第一时间找到担保人等进行询问。 从这个角度来看, 今后建议银行在吸收存款的过程中,也能添加紧急联系方式等信息。 当然这需要银行配合,比如说五年或者十年后无人领取之时,是否应该通知联系人。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预防这种情况 其实,相关立法建议早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就已经有国内很多学着、专家提出此类重大事件后的存款处理问题。 而且,我个人觉得只有通过立法工作将之明确并固定下来,大家才不会惊慌或者胡乱猜测。 而且还能给银行从此“正名”,毕竟这么多年以来,有不少人始终认为是银行私吞储户去世后的存款。 截止目前,相关问题的立法工作尽管被推上议事日程,但尚未有明确下文。 让我们一起期待着那一天的早些来到,以便于解决老百姓面临或已经发生过的此类现象。 大家怎么看? 年代久远没有人来领就归公 不用说我都知道,肯定很多人又会说,银行会把这笔钱给倾吞了。 当然要这么理解,勉强也可以,因为如果没人知道,这笔款项就会一直留在银行里,相当于银行一直可以占用着这笔钱,当然名义上这笔款项的所有人还是储户,而不是银行。 如果是活期 如果这笔钱是活期存款,那么银行会每年扣取你的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低于300元),若有短信通知费还会在扣取短信通知费,直至余额为0元,再转为睡眠户,最后被跑批销户。 虽然说去年银监会有发文,必须给储户免除一个账户的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但实际上有的银行仍然霸气测漏,毫不遵循,比如建行,我目前是在建行只有唯一的一张卡,还亲自到柜台申请免年费了,结果照样扣年费,打客户服务电话,一问三不知,说不归它们管让我再去找柜台,第二次去柜台又帮我申请了免年费,结果回来下个月照扣,投诉也没用。 定期则不用担心,目前银行的定期,系统一般都会默认自动转存,所以这笔钱会越来越多,越滚越高。 是否会通知储户? 不会的,银行的客户千千万,哪个储户过世银行根本不清楚,所以根本不可能去通知储蓄的家属。 其实技术上做得到的,过世的人,亲属要去公安系统注销身份证,如果公安联网通知,银行系统查询,是可以知道哪些储户过世的。 但这种损己利人的行为银行才不会做,因为只要没人来认领,银行就可以一直把这笔资金用于放款,赚取利息。 总结 一笔无人知道的存款,最大的概率是一直被银行拿来放款;当然也可能会被逐年扣取费用直至余额为0后销户。 不过无论如何这笔款项名义上永远是过世的储户的,银行没有所有权,只是拥有了使用权而已,只要哪天储户的继承人找到了这笔存款,并且手续完整,那么银行都必须无条件支付给继承人。 如果储户的钱存在银行,而人已经去世这笔钱肯定还会一直留在银行,而家人又不知道,又没有人来取现,那这笔钱是不是就归银行呢?其实也是可以说这笔钱就归银行了,具体银行会怎么处理这笔钱呢?下面为大家解答: (1)银行会根据储户生前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进行操作,假如你生前存的定期而且是自动转存的,银行只能按照这个约定进行结算利息,到期后自动转存,利滚利的模式。 但这笔钱不是自动转存到期后会划回到活期账户,活期账户就是按照活期利息结算,就这样流存在银行,同样利滚利。 (2)银行会把这笔钱继续用来放贷出去,但同时也会给予相对应的利息结算给这笔钱;如果没有人来取现,这波钱将继续给银行拿出去放贷生利息,为银行赚钱收益;直到有人把这笔钱取出,没有人取出的话银行可以长久使用这笔资金放贷。 (3)当然银行会根据银行的规定进行对账户进行扣除一定的钱,比如之前有年费的每年要扣除10万,或者有些小余额的账户会自动扣除小额管理费,直到扣完账户为止。 但还有一些开通短信通知的,同样每个月扣除2~3元的短信费,另外开通其他网上银行,其他扣费功能的也会每个月从这个账户中扣除,直到这笔钱扣完为止。 (4)有些部分银行知道假如知道人死了,也会通知家属来认领,但是这种情况概率非常低。 如果随着时间的推移,时间太久了,这个账户依旧没有人来认领,这个钱只能给银行了,也就是充公没有任何区别了。 如果一个人死后有一笔银行存款没人知道,以上就是银行的四种处理方式,银行也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于这笔存款,并非随心所欲,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都是按照规定来办理。 你好。 人死后,储户存在银行的钱银行不会主动去处理,因为银行也不知道储户死亡的消息,只会在系统内继续支付这笔钱产生的理财收益。 就这样一直滚下去,要是活期的银行就占大便宜了,几乎等于免费使用这笔钱去放贷,挣取利息。 要是定期的也分为自动转存和不转存两种,收益自然也不同。 银行为什么不通知家属? 一方面一个支行几个亿的存款规模,活期加上定期客户,少数也有几万户,不可能对于每个客户都做到完全的熟悉,除非是大客户,经常打交道的。 有一段时间不来银行办理业务的话,银行主管也许会打听客户的消息。 另外,客户的信息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特殊情况银行也不能随便查询客户的账户信息,也更不能随意查询后联系客户,这样轻则客户反感挂你电话,遇到较真的客户告你随意查询客户信息,涉及到客户隐私后果也可大可小。 如果银行不通知客户,客户想知道亲属的存款信息该怎么办? 通常家属意外去世不清楚其有没有银行存款的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查找家属的遗物 最直接的方式,在家属的遗物中翻找,通常存单、存折、银行卡等账户找到后都能找到所属的银行,知道密码最好,不知道的话带上户口本和身份证件到银行柜面或自助设备去试,试出来没任何问题,试不出来就只有办理公证后,带上公证书、死亡证、火化证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去银行办理代理挂失业务,再办理取款业务。 二、找不到账户实物,查看家属的手机上的各家银行的APP,查阅短信通知看看有没有收到银行短信存取款通知。 找到后,再带上证件到银行查询确认,办理公证,再代办挂失业务进行取款。 三、什么线索都没有的话,开具存款查询函,然后将可能存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逐家查询,一样的道理,查询到后再办理公证、挂失、取款业务。 德国有20亿欧元躺在银行无人认领,澳洲有10亿澳元躺在银行无人认领,加拿大有8亿加元躺在银行无人认领。 我们这么一个爱储蓄的民族,估计会有更多金额的存款,躺在全国的各个银行里无人认领。 无人认领的存款,是不是最后被银行“拾金而昧”? 啊,你真的猜对了。 对于无人认领的存款分为三个银行处理阶段。 第1阶段是“看而不昧”。 如果活期储蓄存款账户15年以内不发生任何交易,定期存款账户20年以内,银行在此期间还将其列为正常户,不会做任何账务处理。 第2阶段是“转而不昧”。 活期存款超过15年,定期存款账户超过20年,都没有进行支取或交易记录,那银行会将其从客户名下转为银行内部不动户,不再为其计息。 其实也就进入到观察期。 第3个阶段是“昧而不贪”。 一般在转为不动户两年内,如果还是无人认领,那银行就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自由支配,变成了银行财产。 但是一直到永远,如果有客户进行支取或继承人来继承,银行必须无条件为其兑付。 银行内部账务也会做一次反向交易记帐。 其实同我们接受一个朋友委托,保管一项东西,最后的处理方式一样的。 银行会对此类账户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一直收到归零吗? 以前银行会这么做,一般低于300元以内的活期存款账户,会逐年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一直归零后取消此账户。 但是 自2017年8月1日起,人民银行不再容许这样收取。 银行卡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取消 ,何时可以恢复收取,要让人民银行批准之后。 所以不用担心,小额账户等被发现时,已经被银行用此费用收没了。 外国对于无人认领的睡眠账户怎样处理啊?有的是用于公益事业,有的上缴国库,有的也是归银行。 下面是加拿大专门为全国居民开放的无人认领存款互联网页面。 您也可是上去查查,你会不会有笔巨款存在加拿大忘记了? 在理论上,这笔资金还是会一直以存款的形式存在,并按照约定的计息规则计算利息,随时等待有权继承人支取。 银行可以用于放贷,但无权据为己有,也不会主动告知存款人家属。 银行将资金用于放贷是因为支付了存款利息。 储蓄行为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行为,一笔资金存入银行,实际上是将货币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分离,即银行通过支付利息而获得货币使用权,按照对等原则,储户也会因为获得利息而放弃使用权,但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仍然属于储户。 所以,银行用于放贷,实际上是在行使货币的使用权,无可厚非。 为什么银行无权据为己有?正如前述,存款对于银行来说就是债务,对储户来说才是债权,而这笔债权债务并未约定期限,即储户既可随时支取,也可以永远存在银行。 因此,有人说无主存款被银行私吞了,是比较荒诞的,是对银行账务核算的严重不了解,你以为是皮包公司啊?况且,谁又能够预测有权继承人何时来支取呢?在法律上,存款继承是没有时效限制的,可以20年,也可以50年再支取,只要银行不倒。 试问,假如继承人支取时露馅了穿帮了,银行的脸往哪里放?这可是严重的声誉风险吧。 据为己有,纯属子虚乌有。 那为什么银行又不告知家属或继承人呢? 首先,我国银行业至今没有此项制度规定,当然银行就没有法定意义上的告知义务。 其次,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储蓄管理条例”中一条核心内容就是“为储户保密”,这种保密的对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肯定包括家属或继承人。 当然也不是说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查询,而是除存款人本人以外,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手续进行查询。 在现实生活中,也有银行主动告知的特例,包括银行破产和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 大家知道,任何一家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能永生,银行业也不例外。 按照破产程序,所有债务(存款)都会向 社会 公告;其次,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导致存款人意外死亡的,如果涉及人员较多,比如08汶川灾害时,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就组织过死者存款清理。 以上两种情况,有合法继承人的可以依法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的按照财政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 这就是死者存款的最终去向,同时也再次证明,银行私吞的说法是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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